刑事案件再審申請的期限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是兩年。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是兩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再審期限的,那么最多不可以延長超過6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通常不會讓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應該另外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決定那天起的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那么最長不可以超過6個月的時間。
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_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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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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