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立案偵查后多久破案?
時間不一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的條款規定:公安偵查30日 檢察院審核7日=立案偵查最長期限為37日,也就是說從刑拘第一天開始一般正常案件37日內必定會有結果(無罪釋放或批準逮捕或取保候審)
二、公安機關的偵查是怎樣的?
1、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2、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采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范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立案偵查之后就需要確定是否可以對案件進行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只要確定證據齊全,并證明犯罪的事實才可以直接走審判的階段,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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