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可以審理刑事案件嗎
法律主觀:
按相關法律規定,基層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刑事訴訟法 》就基層法院關于刑事案件做出以下解釋: 第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 判處無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 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審理期限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繁雜,一審法院一般審理的期限為兩個月,最遲為三個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經過最高院批準可以再進行延長。一般的一審刑事案件需要在三至六個月的時間內完成審理并結案。
【法律分析】
目前國家實行二審終審制,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時間為七天,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公訴的案件,法院在接受到相關的文件后需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立案要求,但是這個過程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內;刑事案件可以延長至三個月,但是特殊的刑事案件經過最高院批準可以再進行延長,畢竟不是所有案件的審理情形都是一致的,每個案件復雜程度都有所不同。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律相關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一般情況下要求是在三個月內進行宣判,但遇到特殊情況的話,則允許適當的延期。至于具體的一審期限,則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定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2、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一、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多長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7日后的時間;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1個月之內的期間。
二、哪些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刑事訴訟說的簡單點無非就是十個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其中在審判階段,因為案件情況不同,采取的審理程序之間存在差異,于是法律上面的期限要求也不一樣。若案件情況是比較簡單的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話,則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是1個月,而最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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