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立案開始計算,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人月內結案,一般偵查時間是2個月,但是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7個月,偵查結束后還有提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是一個月。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駕不起訴了結案流程:
1、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
(1) 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3)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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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醉駕新規對于醉酒駕駛的處罰更加明確和嚴格。根據新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是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則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也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此外,新規還規定了一些特定情況下的醉駕處罰。例如,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之間,是否立案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但是,一旦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150毫克/100毫升,將一律立案處理。同時,如果醉駕者在緊急情況下駕車,如急救傷病人員,即使不構成緊急避險,也可能免罪。
在量刑方面,新規也做出了明確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量刑時會根據血液酒精測試的度數和具體情節來綜合考慮。比如,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140毫克/100毫升之間,基準刑為1個月拘役;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基準刑為3個月拘役。此外,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刑期相應增加1個月。
總的來說,2025年的醉駕新規對醉酒駕駛的處罰做出了更加詳細和嚴格的規定,旨在通過嚴厲的懲罰措施來遏制醉酒駕駛行為的發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醉駕立案需要在兩個月之內進行開庭,具體哪天開庭會感覺案情人民法院進行決定。大家不用太在意開庭的時候,一般醉駕案件是在兩個月之內做出宣判,情節比較嚴重的會在三個月之內作出判決。代價在沒有開庭之前做些準備就好。
一、醉駕立案需要多長時間開庭
一般在二十天左右就可以開庭了但判決時間一般從法院立案后兩個月內宣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受理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的,要在受理案件兩個月內作出宣判,如果案情比較復雜的,可以在院長批準的情況下適用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飲酒駕車,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屬于醉酒駕車。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都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醉駕是低級犯罪,情節不嚴重的會吊銷駕駛這個,五年之內不可以考取駕駛證,并處罰罰金;情節比較嚴重的會判刑事處罰。醉駕不僅危害自己的生命還危害了別人的生命,再說了畢竟會吊銷駕駛證,這樣對自己的生活也是不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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