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件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后六個月內提出 [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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