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有哪些種類
刑事辯護的種類有:從辯護人的角度來看,有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三種。從辯護方式來看,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指定辯護三種。刑事辯護是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解和辯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被告不請律師怎么辯護是正確的?
被告不請律師正確的辯護方式是:特殊情況下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對于被告不請律師怎么辯護就需要自己辯護了。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委托辯護律師,是由被告人自行決定的,被告人可以自己進行辯護工作,但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不能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等人的,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是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委托辯護人的范圍如下:
1、具有執行資格的律師;
2、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的推薦人等;
3、被告人的親屬、朋友等
如果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正在執行刑罰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律師資格證被吊銷的等人是不能擔任辯護人的。
通過分析被告人是可以為自己辯護的,被告人為自己辯護時,最好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如果不具備的,最好還是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辯護。
按法律規定和本案事實,陳述自己在法律范圍內有利的情況即可,必要時向法院提交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辯護制度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而辯護制度一般是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言的。對于被告不請律師怎么辯護就需要自己辯護了。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五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接受并依法辦理,相關辦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對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對不予回避決定不服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的;
(三)未轉達在押的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要求的;
(四)應當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規定時間內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或者解除強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的;
(七)違法限制辯護律師同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
(八)違法不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違法限制辯護律師收集、核實有關證據材料的;
(十)沒有正當理由不同意辯護律師提出的收集、調取證據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或者不答復、不說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
(十三)未依法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時送達本案的法律文書或者及時告知案件移送情況的;
(十五)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六)其他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有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監所檢察部門應當接收并依法辦理;控告檢察部門收到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及時移送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在我國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的程序都是十分的嚴格的規定的,此時也是為了維護我國的司法秩序以及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我們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訴訟程序的時候不要慌張,此時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處理的,更好的維護自己的訴訟權益等。
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哪些?
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自行辯護、委托辯護、法律援助辯護等,對于不同的辯護類型所需要辦理的程序是不一樣的,但最終的目的都為本方當事人進行合法的辯護,并對法律適用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一、刑事訴訟辯護類型有哪些?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三)指定辯護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此為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的一種。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此為刑事訴訟法中辯護種類的一種。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不同辯護類型的適用情況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對辯護的有關情況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則需要由司法由機關根據相關法律程序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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