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金額。犯罪行為對受害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的治療和康復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受害者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費等費用;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和金額不受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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