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受害方諒解的,可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 一審 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 辯護人 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