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辨認制度的內容是,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一百九十六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刑事案件必須指認現場嗎
法律分析:需要。刑事犯罪案件需要去指認現場。在被搶劫之后,一般情況是需要指認現場的,但是目前有很多的攝像頭,所以經常在辦案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實際的內容進行確定,并不是說一定需要指認現場,在涉及到重大案件的過程中,警方會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的一些證據收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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