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
一、刑事拘留階段(10至37天)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批準逮捕階段(兩個月至五個月)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三、審查起訴階段(30至45天)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四、補充偵查(30天)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五、提起公訴(一至五個月)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
六、審判(一審:30至45天)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七、上訴或抗訴(二審:30至45天)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案件審理時長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四、《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五、《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八、《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十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應該是故意殺人,準備投毒是實行階段,覺得后悔是中止,但是沒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不具備有效性,中止不成立,故殺成立不中止。
安藤貴和的幾番操作:
聘請古美門做無罪辯護;和檢察官達成協議,并當庭認罪;重審后,改聘三木,準備接受無期徒刑;重新聘用古美門,并在庭上再次翻供。
其實她的幾次立場轉變,已經交待了案件的部分真相:究竟是誰投的毒,恐怕永遠不得而知,但安藤貴和堅信皋月是她的女兒,則確定無疑。
所以控辯雙方也都是以此為突破口,輪番和她交易。控方的兩任檢察官,都主張對她求刑,但一個主張死刑,一個主張無期。
具體操作上,前者不惜偽造證據,也要送兇手上絞架,后者則主張辯訴交易,讓兇手能懺悔罪行,那么如何讓殺人魔頭,放下屠刀,甘愿受刑?核免死刑和女兒皋月是籌碼。
對于貴和來說,只是想逃脫死刑,通過律師大施拳腳做無罪辯訴也有機會達到目的,這也是她最初的選擇。但晴樹給了她沉重一擊:如果否認有罪,那么案件會退回重審,并作補充偵查。皋月的親生父母是黑幫大佬和蛇蝎殺手的隱秘也會隨之曝光。和她當年將其送養的初衷相違。
甚至,如果她確實犯罪行為終止,未能完成投毒,那么作為嫌疑人,皋月的人生軌跡會急速下墜,直至毀滅。而這無疑是她最不愿看到的。
所以她和檢方達成交易,而古美門在推動案件退回重審后,再無利用價值,也就被一腳踢開。
相應的,古美門在參悟了這個玄機后,也以皋月作為談判籌碼:首先用一場自編自導的訴訟告訴貴和,皋月是其親生女兒的事實已經引發媒體和大眾的關注,隨時可能曝光。在這種情況下,以付出漫長刑期為代價換取保護女兒的行為,已毫無意義。
更重要的是,她完全可以既包庇了女兒,又免于牢獄。于是她的供述就有了最終版本:投毒行為中止,但不慎遺棄毒藥在現場,被德永誤投。
聽著荒謬,但這種情況有可能嗎?有。那么是否就是真相?對于辯方來說并不重要。誰主張,誰舉證。探查真相并完成證據鏈閉合,是檢方的工作。辯方的工作只是找出證據鏈的漏洞。
先回到前面的結論,控辯雙方都以皋月為籌碼和貴和交易,顯然,無論她是不是貴和的女兒,貴和都認為她是。這也是為什么她燒掉了親子鑒定。她既然能為了皋月自承有罪,最后也決定遠離皋月的生活,那么,一紙鑒定的結果,于她意義何在?
最后,圍繞安騰貴和案,檢辯雙方展開非常精彩的交鋒。道出了日本法律框架下各方角色的職責,是如何在法條和人性的博弈間,守護法制天平的。
古美門看似為了訴訟費及保持不敗金身,耍盡心機,不擇手段。其實他對“律師”的職責做出了終極定義:不惜一切,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尤其在刑事案件里,委托人對抗的是國家機關,這種對抗是極其不對等的。在本案里,已經被嫌疑人遺失/丟棄的藥瓶,連帶指紋完好無損地“回到”家中,落入檢方之手,就是最直觀的例子。
那么誰來阻擋檢方炮制證據,制造冤假錯案?只有律師。因為律師會挖空心思尋找證據鏈漏洞,就要求檢察官若要治人以罪,只做到實事求是遠遠不夠,還要反復核查證據鏈,直至無懈可擊。
看起來,檢察官受到嚴苛的限制,但這種限制不是對檢察官個人的限制,而是對其所代表的公權的限制。劇中的辯訴也圍繞這一點展開論戰:檢察官是人,律師也是人。既然是人,就有七情六欲,那誰來維護法律尊嚴?“程序正義”。
凡事都有代價,現實里,會有兇犯借助檢方失誤,利用程序正義漏網。但法治文明建設的標志是:從“不放過一個壞人”,到“不冤枉一個好人”。
因為奉公守法的人,才是大多數。
《LEGAL HIGH》(リーガル・ハイ),是日本富士電視臺于2012年4月17日首播的電視劇。該劇是由古澤良太編劇的原創作品,由石川淳一、城寶秀則執導,堺雅人、新垣結衣等主演。
該劇講述的是官司勝訴率高達100%卻性格偏執的律師古美門研介,和坦率得有些魯莽的后輩黛真知子這對“凹凸組合”一起解決疑難案件的故事。
續集《LEGAL HIGH 2》于2013年10月9日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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