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誤判死刑賠償多少金額
國家賠償法規定: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國家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是怎樣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死刑(刑罰方式)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謀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0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奸,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錯判對一個人的傷害真的是太大了,不光失去了寶貴的生命而且對自己和家人的名譽受到了嚴重損失,當然了還要對當年辦案人員進行追究責任,以及對家屬補償,小編說一句不該說的話,就算國家給了很多的補償,也抵消不了家人的悲痛。
法律分析: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若是需要作出賠償,那么即使判死刑后,也還需要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作出賠償。因為死刑是刑事責任,賠償錢財是民事責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因此,如果本身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那即使在判處死刑之后,也還是需要做出賠償。
一、判死刑后還需要賠償嗎
死刑是刑事責任,賠償錢財是民事責任,所以即使被判死刑,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要承擔。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 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包括10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二、判死刑后家人能見面嗎
如果在死刑執行階段,近親屬可以申請會見,但在死刑復核程序是不能見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三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期限沒有規定,有的死刑復核案件報請最高法院后,遲遲沒有回音,個別案件復核期限長達數年。 建議對死刑復核程序設定明確的期限,以三個月到六個月為宜,對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延長的,可以經過報批延長,但最多不能超過特定期限。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據律師統計,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復核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死刑復核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核準需要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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