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個人怎么起訴
刑事訴訟個人怎么起訴法律分析:
1.確定起訴的法院。刑事自訴通常是優先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起訴,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2.準備起訴材料。刑事自訴案件到法院起訴,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3.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訴訟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衍生問題: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刑事自訴狀。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刑事訴訟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刑事訴訟程序——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二、刑事訴訟程序——偵查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三、刑事訴訟程序——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四、刑事訴訟程序——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百條
刑事訴訟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宣布開庭階段
法庭由審判長主持,首先核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確認其是否收到起訴書以及是否了解其犯罪史。若被告人不通曉漢語或不滿18歲,則應為其配備翻譯,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如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收到起訴書不足十日,則需延期審理。審判長隨后宣布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的審理內容,并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成員等申請回避,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項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首先宣讀起訴書,公訴人宣讀刑事起訴書,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法庭訊問被告人,先由被告人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可參與訊問。詢問證人、鑒定人時,審判人員告知他們要如實提供證言,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法庭可出示證據,讓當事人辨認。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時可宣布休庭,進行調查核實。
三、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發表控訴意見,被告人陳述和辯解,辯護人發表辯護詞,控辯雙方互相辯論。辯論中發現可能影響判決的新事實時,審判長宣布停止辯論,重新進行法庭調查。刑事部分辯論結束后,控辯雙方對民事部分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后,被告人做最后陳述。
四、法庭調解階段
審判長詢問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如雙方同意,則法庭可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若無附帶刑事訴訟或一方不愿意調解,則不予調解。
五、評議、宣判階段
審判長宣布休庭,控辯雙方向法庭移交證據,當事人核對筆錄并簽字。合議庭成員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進行評議,評議秘密進行。如合議庭成員有重大分歧或不同意合議庭意見,則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制作判決書后,繼續開庭,宣讀判決書。
刑事案件怎樣起訴
刑事案件起訴流程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3、材料的處理,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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