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一般是治安處罰拘留的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日;但是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屬于刑事案件,一般會根據情節對犯罪人進行羈押,最長的羈押時間是一年零六個月,不過符合取保候審的犯罪人可以辦理取保。
一、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是怎樣的
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之日,公檢法機關窮盡所有法律程序,適用完畢所有法定期間,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羈押一年零六個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決定執行;逮捕由檢察院或者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公檢法都有權力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警察限制人身自由有以下方式
1)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6個月;
4)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日;
5)逮捕:通常持續到判決生效之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等強制措施。
新《規定》明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注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不管是羈押還是逮捕或者是批捕的,一定要符合國家法定的時間,如果超過法定的時間,那么執法人員也是屬于違法行為,犯罪人在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進行起訴,并且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具體還是依照個人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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