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對方不諒解和諒解的區別
醉駕對方不諒解和諒解的區別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即當事人或受害人從情感上給予了原諒,也表示出當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了態度,對量刑上有一定的減、免除處罰的參考作用。
刑事諒解書本身并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并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醉駕交通事故諒解書不能影響刑事處罰的判決決定,但是作為受害方諒解說明醉駕人存在積極認罪悔罪,配合執法和道歉的態度,符合法律規定中從輕處罰的規定和要求,在人民法院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可以酌情予以輕判,起到一定量刑輕判的作用,法律上沒有對諒解書的格式有什么統一的要求,諒解行為是受害者及家屬自愿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以積極賠償為條件去要挾受害者或者家屬出具諒解書,有了諒解書也不能絕對的免于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雙方醉駕能不能達成和解
法律分析:雙方醉駕不能達成和解,醉駕涉嫌犯罪,需要依法進行刑事處罰。除此之外醉駕的,會被吊銷駕駛證,五年之后才能重新獲取駕照。如果是駕駛營運車輛的,則吊銷駕駛證之后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酒駕撞死人對方和解要坐牢嗎
需要。 如果是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就可以認定交通肇事罪。給被害人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爭取緩刑但是不免于刑事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判緩刑的條件,即使沒有諒解書,也是可以判緩刑的。根據法律規定,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拘役,并處罰金。如果醉駕且發生交通事故后,主動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并取得諒解的,仍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法院在量刑時可適當予以從輕處罰。
通常情況下,如果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話,那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節惡劣的話,將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諒解書對醉駕有多重要
法律分析:
刑事和解是被告人與公訴機關檢察院達成的和解,以認罪認罰換取不起訴,刑事諒解是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諒解,以積極賠償換取受害人寬恕,諒解是和解的必要條件之一,和解當然比諒解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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