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糾紛上訴流程有哪些?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后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在刑事糾紛審理后上訴時,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若是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法律程序。上訴流程一般包括確定上訴期限、撰寫上訴狀、提交上訴材料、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受理和審理等步驟。
一、上訴期限
1、民事案件:判決上訴期為15天,裁定上訴期為10天,均自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2、刑事案件:判決上訴期為10天,裁定上訴期為5天,均自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行政案件:判決上訴期為15天,裁定上訴期為10天,均自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二、撰寫上訴狀
上訴狀是上訴人向二審法院提出的請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法律文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信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需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原審法院信息: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
3、上訴請求:明確具體的上訴請求,例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
4、上訴理由:詳細闡述上訴的理由,說明原判決或裁定存在哪些錯誤,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一、遞交途徑
上訴狀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交:
1、原審法院:將上訴狀和相關材料提交給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轉交給二審法院。
2、二審法院:直接將上訴狀和相關材料提交給二審法院。
二、提交材料
除上訴狀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上訴狀副本:按照被上訴人人數提交。
2、上訴人身份證明材料:例如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等。
3、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
4、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三、繳納上訴費
上訴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費。未按期繳納上訴費的,將被視為撤回上訴。
一、受理審查
二審法院收到上訴材料后,將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理方式
二審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開庭審理或書面審理。
三、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審理結束后,會作出判決或裁定,常見的裁判結果包括:
1、維持原判:認為原判決或裁定正確,駁回上訴。
2、改判:認為原判決或裁定錯誤,直接作出新的判決。
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一、刑事案件判決不服上訴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判決不服上訴流程是:
1、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當制作筆錄。
2、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是否提出上訴,以他們在上訴期滿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為準。
5、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允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的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對于刑事案件的判決處理情況,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上訴處理,特別是在一審法院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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