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對《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該修正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從六方面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共修改補充30條。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2020年12月22日,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均作出進一步修改完善。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
款:“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
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
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
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
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
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
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
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 “強令他人違章
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險組織
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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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
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具有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
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
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
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
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
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
儲存、運輸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五、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假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國家規定,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
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
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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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生產、銷售劣藥,對
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
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
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四十二
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
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
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
的;
“(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
品而銷售的;
“(三)依法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的;
“(四)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
“(五)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
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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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
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
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
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
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
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
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改為: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
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
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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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重要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
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
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并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 “以欺騙
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
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
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 “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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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
金。”
十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修改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修改為: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
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
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
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
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
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
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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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一十
九條之一:“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
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
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十六、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 “承擔資產評估、驗
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
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
計、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
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
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
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
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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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
六條之一:“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
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公司、企業
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
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
金。”
十九、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 “公司、企業或者其
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
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
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
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
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
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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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
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或者其
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節較輕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情節嚴重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定罪處罰。”
二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違反傳染病
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
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
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
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
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
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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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
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
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眾
健康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采集國家人類遺傳資源;
“(二)非法運送、郵寄、攜帶國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
的;
“(三)未經安全審查,將國家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境外組
織、個人及其設立或實際控制的機構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
二十三、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三
十六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
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 “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
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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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
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
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特別
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大量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
的;
“(四)致人重傷、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定罪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
運輸、出售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
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六、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
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
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
單處罰金。”
二十七、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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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法規,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
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
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定罪處罰。”
二十八、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修改為: “負有食
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
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瞞報、謊報、漏報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情節嚴重的;
“(二)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未及時發現監督管理區域內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
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情節嚴重的;
“(五)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二十九、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 “為境外的
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處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將刑法第四百五十條修改為: “本章適用于中國人民
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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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
以及文職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三十一、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重大意義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草案在多個方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旨在完善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以下是一些具體體現該原則的修正內容:
第一,證據制度中,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確保了被告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同時,還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在強制措施方面,草案完善了逮捕條件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嚴格限制了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以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尊嚴。
第三,辯護制度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同時完善了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辯護機會和保障。
第四,偵查程序中,草案完善了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了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以確保偵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五,審判程序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并對死刑復核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以確保審判過程的公開、公正和透明。
第六,執行程序中,增加了社區矯正的規定,為罪犯提供了一種非監禁的執行方式,以促進其重返社會并接受改造。
第七,特別程序中,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體的權益,減少社會歧視和報復。
通過上述修正內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旨在構建一個更加公平、公正、人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的刑事訴訟制度。這不僅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重視和尊重,也為公民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護。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律體系里,刑事訴訟法是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權法”之稱,也被稱為“小憲法”。刑訴法1979年制定,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首次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開啟了當代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歷史進程的“閘門”。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首次修正。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2012年)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旨在深化司法改革,加強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權利,確保社會秩序與和諧穩定。草案涉及多個關鍵領域,包括人權保障、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和審判程序等。
1. **人權保障**:草案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納入刑事訴訟法,確保司法程序符合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基本權利。這一修改強調了法律在程序和規定中體現的憲法原則,致力于促進司法公正。
2. **證據制度**:草案對證據收集與排除作出規定,禁止刑訊逼供和非法收集證據,明確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同時,草案要求在拘留、逮捕后及時送至看守所羈押,并實施訊問錄音錄像制度。此外,草案還規定了證人出庭的范圍和保護措施,確保證人安全,并規定了證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3. **強制措施**:草案細化了逮捕條件,明確了逮捕程序,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和審查羈押必要性。同時,草案適當定位了監視居住措施,明確了其適用條件,如患有嚴重疾病、懷孕或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形。
4. **辯護制度**:草案允許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完善了律師會見程序,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確保了辯護人的權利得到保障。
5. **審判程序**:草案調整了審判程序,包括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第一審程序的補充完善以及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范圍。此外,草案對發回重審作出了限制規定,強化了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修正案草案旨在適應新形勢需要,符合我國國情與實際,得到了廣泛支持。通過深入研究與協調,草案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了法律的正確應用與公民權利的保護。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律體系里,刑事訴訟法是僅次于憲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權法”之稱,也被稱為“小憲法”。刑訴法1979年制定,作為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首次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開啟了當代中國刑事訴訟法治化歷史進程的“閘門”。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首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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