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贓款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
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三、刑事案件中故意掩飾、隱瞞贓款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總的來說,只要確認是贓款,辦案部門肯定會進行追繳的,對贓款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用違法手段獲取的財物,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應該主動退贓,如果主動退贓,在量刑的時候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試圖去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
一、追繳違法所得沒錢交的怎么辦
1、依法中止執行,等到有執行能力時再予執行。
2、與法院溝通,分期繳納。
3、司法機關依法追繳,通過調查各類財物狀況,查封、扣押、劃撥賬戶等方式完成。
追繳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退還原主或上繳國家,人民法院依法將犯罪分子未繳納的罰金從其個人存款中劃出,或以其財產變賣款抵繳和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將判處犯罪分子沒收的財產,收回上繳國庫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追繳的對象,必須是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財物。這里所講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財物,主要包括與刑事案件有關系的個人儲蓄存款、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和其他各種物品,貪污、受賄、行賄、盜竊、詐騙等案件的贓款、贓物,判決沒收財產,犯罪分子應繳納罰金,還未繳納的與其同等的金錢或財物。與案件無關的物品、存款、債券,超出沒收財產范圍的被告人其他財產,他人財產,超出未繳納罰金以外的金錢、存款及有價證券,均不能適用追繳。
二、刑事追繳與刑事執行的區別
一般意義上的追繳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判決前的司法活動,應該在刑事判決時結束,因為追繳或者退賠情況可以是人民法院量刑的情節之一,一旦判決,刑事追繳就轉變成判決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習慣將判決后的追繳稱為執行。違法所得的執行,實際上是刑事追繳的一個特殊階段,兩者適用法律并不完全相同,通行的追繳主要適用刑事法律,而執行除了適用刑事法律外,還要參照適用民事法律,甚至主要適用民事法律。當然,由于我國目前對追繳的含義沒有明確的區分,實體法、程序法、司法解釋之間使用非常隨意,有時在同一法律之中也會出現與執行混用的情形。
追繳違法所得由人民法院執行。但對于法院內部執行機構的確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張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法警隊負責執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張,不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執行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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