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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移送執行(刑事判決后多久移送執行)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19 15:39:58

刑事執行案件移表是什么意思

移送單位執行局收案人。
刑事執行案件表移送單位執行局收案人簽收案由申請執行人姓名或名稱住址或所在地及聯系方式執行依據裁判文書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履行義務期限年月日前移送說明。

刑事判決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法律主觀: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主要階段。




立案:這是刑事案件的起始環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會對發現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只有立案后,案件才會進入后續的程序。


偵查:在立案后,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會進行調查取證工作,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搜查等,以收集犯罪證據并查明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偵查結束后,案件會被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檢察院會審查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等,然后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審判: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就會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會開庭審理案件,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等程序,對被告人的罪行進行認定,并依法作出判決。


執行:判決生效后,相應的執行機關會負責執行刑罰,比如有期徒刑會由監獄執行,罰金等則由法院執行。


這五個階段構成了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在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和規定來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

刑事案件被告收到判決書多久執行?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做出判決,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后如果不上訴的,在十日內執行,法院會將罪犯移送看守所或者監獄服刑。罪犯被判拘役的,看守所受到執行文書后,將罪犯關押辦理入所手續。執行后,罪犯的家屬就可以申請探視。

一、刑事案件被告收到判決書多久執行?

法院判決之后,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還有10天的上訴期,過了上訴期不上訴,判決就會生效。判決生效之后,法院會在兩周左右的時間內向看守所送達執行令。

接到執行令后,如果剩余刑期在半年以上的,會轉到監獄去服刑。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執行的原則具有強制性和及時性。即刑事判決和裁定一經發生法律效力,便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強制約束力,必須無條件地立即交付執行,不能有任何拖延。對不執行和阻礙執行的人,必須采取強制手段。任何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屬違法,都應受法律制裁。

二、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的法院審判流程為:

1、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

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

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后陳述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三、哪些案件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具體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法院啟動審理程序,在規定的時效內做出宣判,送達判決書給雙方當事人。被告如果不上訴,則法院在十日內辦理執行手續,將罪犯移送給監獄或者看守所。對于犯罪輕微被判拘役的,應當由看守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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