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的時效是多久
刑事再審申請有兩年的期限限制,即已完成刑期且在限內申訴者,法院必須依法處理此類請求。
然而需注意,社會實踐并非都是如此清晰明確。
若出現下列任一特殊狀況,申訴期限將得到相應延展。
這包括:
1.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判無罪的;
2.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申訴,但未獲受理的;
3.對于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即便在超出兩年的申訴期限后,仍可獲得受理。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刑事公訴案、被羈押的一審刑事自訴案和二審刑事公訴與自訴案的審理期限均為1個月,最晚不超過1個半月;
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2個月。
刑事再審申請期限最新
刑事再審申請期限最新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是三個月,若是需要延長期限的,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衍生問題:
刑事申請再審的條件?申請刑事再審的條件有_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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