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免除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據此,免刑制度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已經構成犯罪,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條件。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當然談不上刑罰處罰問題,更談不上免刑。同時,這也是免刑制度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分水嶺,即免刑與無罪的區別關鍵點。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可見它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而免刑制度是行為人有罪,只因為某種特殊情況即免刑情節的存在才免除其刑罰,他們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2、犯罪情節輕微,是免刑制度適用的本質條件。所謂“犯罪情節輕微”是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國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險性較小。只有具備這一實質條件才可考慮免除刑罰的適用。如果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者罪犯的主觀惡性較大則不能適用免除處罰。這里的“犯罪情節”應作廣義的理解,它包括了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即包括了刑法所規定的10種具體的免刑情節。有的學者認為這里的犯罪情節并不包括各種具體的免刑情節,而是指犯罪的酌定情節,這顯然有違于立法精神。在此須指出的是,犯罪情節輕微與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所指的“情節顯著輕微”,不僅存在量的差別,而且還有質的不同,在定罪量刑時務必區分清楚。至于什么情況是“情節顯著輕微”,什么情況是“情節輕微”,則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全面考慮,然后加以確定。
3、不需要判處刑罰。這是適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條件。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任何人犯了罪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事制裁,即一般的情況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例外,應當判處刑罰是從事物的普遍性上講的應然性,但未必一切犯罪都毫不例外地需要判處刑罰。這里的“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認為對其不需要判處刑罰便可以達到教育改造的目的的情形。例如,有的行為人雖然構成了犯罪應當受刑罰處罰,但這種犯罪本身很輕微,而且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其再犯的可能性極小,對其判處刑罰已顯得毫無實際意義,從刑罰的目的出發,兼顧刑罰經濟原則,就不需要判處刑罰。有的學者將“不需要判處刑罰”理解為“一方面以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不會引起人民群眾的不滿,另一方面犯罪人已有認罪悔罪之心和具體表現”,這是不妥當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標準不應當將群眾的情緒即民憤包括在內。
行為人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對其免除刑罰。
免除處罰可以申請嗎怎么申請
免除刑事處罰是法律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特殊處理方式。《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不過,免罰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能采取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行政處分等替代措施。
符合以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免除刑事處罰:聾啞人或盲人犯罪時,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導致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處罰;預備犯、中止犯、從犯和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處罰可從輕、減輕或免除;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是自首,犯罪較輕者可免除處罰。上述情形只是部分,實際中是否免罰還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確認符合條件,犯罪嫌疑人應向檢察院、法院提交免除刑事處罰的申請書。檢察院在審查后,如認為符合條件,可不提起公訴或建議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認為符合條件,將依法判決免除刑事處罰。
免除刑事處罰的申請需結合具體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應確保申請書內容準確無誤,以提高申請成功的可能性。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法律程序將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法的免罰途徑。
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
免于刑事處罰是指盡管犯下了罪行,但由于特定原因,法律允許不對其實施刑事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主要包括:
1、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法律允許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2、正當防衛如果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那么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允許減輕或免除處罰。
3、緊急避險如果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允許減輕或免除處罰。
4、對于預備犯,法律允許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5、對于中止犯,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即使造成了損害,也應當減輕處罰。
6、對于從犯,法律允許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7、對于被脅迫參與犯罪的人,根據其犯罪情節,法律允許減輕或免除處罰。
8、犯罪之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被稱為自首。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自首者,法律允許免除處罰。
9、如果犯罪后自首并且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法律允許減輕或免除處罰。
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的人道主義精神,旨在實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達到預防犯罪和保護社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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