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申請流程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如第二審人民法院在評審過程中察覺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存在以下任何一項涉及法律規定訴訟程序的不當行為,均應裁決撤消原判并將案件退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首先是違反該法關于公開審判原則的規定;
其次是在處理案件時未能遵循回避制度;
再次是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對審判結果造成不良影響;
第四是審判組織的組建未達到合法性要求;
最后是其他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同樣可能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刑事案件再審申請的期限
法律分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后,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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