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豁免權對于人權保障又具有如下意義: 第一,律師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律師如果要充分積極的發揮這種作用,這種最基本的保障是不會因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而使自己淪為被追訴者。沒有律師言論豁免權,就沒有人與控訴方合法抗辯。也沒有愿意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其后果是刑事案件的辯護形同虛設。 第二,律師作為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是法律允許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這是人權保障的應有之意。律師從事刑事訴訟業務中的權利保障狀況將直接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因此, 刑事辯護律師 權利保障充分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人權保護狀況與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標志。 我國《 律師法 》對律師言論豁免權的規定是: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刑事豁免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對于其履行職責所發表的有關言論,不受刑事追究的權利。具體包括兩層涵義:一是在法庭上的辯護言論不受法律追究;二是依法執行的職務行為不受法律追究。豁免權是在訴訟過程這一特定時間與空間里給予律師不被追究的權利。是排除辯護律師因司法機關的非法追訴所造成的心理顧慮,從而完全自主獨立的履行職能,為當事人辯護的有力保障。 小編提醒您,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 法律咨詢 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 律師咨詢 。
一、刑事辯護豁免權怎么規定的?
刑事辯護豁免權又稱刑事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于當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
二、刑事案能不能申請撤訴?
在法律上,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刑事案件也同樣適用。但法律上有明確規定,自訴案件可以撤訴,但公訴案件不可以撤訴。所以如果該案件為自訴的刑事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對該案件進行調節,在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可以和被告和解或者撤回訴訟;但如果該案件屬于公訴的刑事案件,則公訴人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能撤訴,但如果被害人認為對被告人的行為可以原諒的,法院在判刑時可以從輕判決。
刑事案件一審一般最長在16個月以內結案,二審最長在4個月以內結案,如果有特別特殊的法律情況,經過報批可以延長。刑事案件通常是分為三個階段的,即公安機構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以及法院的審判階段。一個刑事案件通常在5個月左右,三個階段最長可達到16個月。
刑事案件的辯護豁免權具有職業特權,是不可放棄的權利,刑事案件一共有兩種,分別是自訟案件和公訴案件,對于自訴案件來說,在沒有法院宣判之前,經過原告的同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但對于公訴案件來說,任何的時候都不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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