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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賠償(經濟犯罪服刑后還需要賠償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20 06:52:26

經濟犯罪出獄后還需要還款嗎

在生活中,作為個人或受害單位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如涉及到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在公訴時,同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么,經濟犯罪出獄后要還款嗎?接下來,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經濟犯罪出獄后還要還款嗎
被認定為經濟詐騙罪,犯罪行為以欺騙的方式來獲取受害人的財物,同時達到具體的數額標準。如果以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待罪犯服刑期滿出獄后,仍然可要求其予以退賠。
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判刑后是需要還錢的。
但刑法規定中并沒有要求還款。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犯本罪的,根據詐騙數額的大小,除了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主刑外,同時應當并處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等附加刑,沒有判令償還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內容。
還款的情況只是在判決前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依據,在判決后可能作為有悔罪表現的依據,與其他情節相結合,對是否減刑產生影響。
簡單說,如果判決都已經下了,不還款也沒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減不了刑而已,絕對不會在判決的基礎上加重刑罰。
如果判決還沒下,不還款會使法官量刑偏重,多個一年兩年都有可能(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量刑幅度內)。
二、詐騙罪是怎么量刑的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擬處拘役刑的,升格為有期徒刑;擬處管制、罰金刑的,升格為拘役刑。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4萬元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詐騙20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重處情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一)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二)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三)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九)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4.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經濟犯罪判刑后仍要還清債務。對于詐騙罪判刑,是屬于刑事方面的責任。而還錢同時也是民事方面,法律法案中并沒有規定罪犯只需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故而,不管罪犯判刑處罰之后,依法對構成詐騙罪的,也應當歸還被害人的錢。
上文對“經濟犯罪出獄后還要還款嗎”的問題解答,被認定為經濟詐騙罪,犯罪行為以欺騙的方式來獲取受害人的財物,同時達到具體的數額標準。如果以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待罪犯服刑期滿出獄后,仍然可要求其予以退賠。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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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審理經濟糾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日期】19980421【實施日期】1998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章名】全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以下規定:第一條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第二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占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部分或全部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該單位對行為人因簽訂、履行該經濟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期滿后,企業按規定辦理了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而企業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相對人,致原企業承包人、租賃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該企業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原承包、租賃企業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企業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聘用的人員被解聘后,或者受單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員被解除委托后,單位未及時收回其公章,行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犯罪,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條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九條被害人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犯罪嫌疑期間中斷。如果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之次日起重新計算。第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經濟犯罪判刑后債務還用還嗎

經濟犯罪判刑后債務依舊還用還。
1、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還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刑事責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責任。一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都是這樣的;
3、除非原告主動不要了,否則債務仍然存在的。所以,詐騙罪判刑后是需要還錢的;
4、被認定為經濟詐騙罪,犯罪行為以欺騙的方式來獲取受害人的財物,同時達到具體的數額標準;
5、如果以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待罪犯服刑期滿出獄后,仍然可要求其予以退賠。
經濟犯罪立案的標準有:
1、經濟犯罪一般是針對濫用經濟交易之間的信譽關系,違反了經濟自然規律,導致危害整體經濟秩序的非法獲利行為。
2、經濟犯罪是針對經濟犯罪的主體即是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工作的公職人員實施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經濟行為。
3、經濟犯罪的違反行為是具有其相對應的刑罰處罰性。
綜上所述,不管是涉嫌經濟犯罪,還是實施了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即使被判處了刑事處罰,也依舊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等的民事責任。根據規定,犯罪行為被發現后,犯罪所得會被沒收。在刑事處罰屆滿后,若是債權人發現刑滿釋放者不償還借款,可以主動要求對方還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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