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鑒定由個人去嗎
刑事司法鑒定并非個人所能進行,而是由特定機關負責。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力集中在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手中。當事人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但是否得以實現則需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批。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1條的規定,司法鑒定機構需統一接受辦案機關的鑒定委托。這表明,刑事司法鑒定的實施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機構執行,而非個人。
在實際操作中,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相關的司法鑒定工作由專業鑒定機構承擔。在這些機構中,從事鑒定工作的人員均需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和能力。他們通過科學的方法和嚴謹的程序,對案件中需要鑒定的事項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
當事人在案件過程中,確實有權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可以直接發起鑒定程序。申請是否被批準,關鍵在于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有權機關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最終決定是否給予批準。
因此,刑事司法鑒定并非個人所能獨立進行,而是由特定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執行。當事人在案件中可以行使一定的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行使還需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通過法律規定的機構和程序,確保鑒定工作的專業性和公正性,為案件的公正審理提供有力支持。
刑事案件財產損失鑒定機構
法律分析:財產損失鑒定機構一般是選定鑒定機構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范圍 鑒定人的種類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 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法醫鑒定能去私人機構嗎
私人機構,這個概念很籠統。事實上,鑒定機構可以是國家投資的,也可以是社會團體投資的,也可以是股份制的,形式不一,真正國家投資的數量很少,多數為民營性質,但只要是依法成立并通過注冊的,就是合法的鑒定機構。目前,只要是司法部名錄中的國家司法鑒定機構、國家司法鑒定人,就有資質依法接受委托,從事相應的鑒定業務。
法條鏈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1、三、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2、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3、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鑒定人。
4、六、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
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增加和撤銷登記情況,定期更新所編制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并公告。
公安部鑒定中心的前身
公安部鑒定中心的前身可以追溯到我國公安機關的早期發展階段。
它主要承擔著刑事技術鑒定、物證檢驗、科學研究以及教育培訓等重要任務,為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持。
一、前身概述
公安部鑒定中心的前身可以追溯至上世紀公安機關內部的刑事技術部門。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安工作對刑事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刑事技術部門逐漸發展壯大,并逐步演化為現在的公安部鑒定中心。
二、發展歷程
初始階段:在公安機關早期發展階段,刑事技術部門主要負責簡單的物證檢驗和鑒定工作,為偵查破案提供了一定的幫助。
發展壯大: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和犯罪手段的不斷變化,刑事技術部門逐漸引入了更多先進的技術手段和設備,提高了鑒定工作的準確性和效率。
轉型升級:進入新世紀后,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公安工作需要,刑事技術部門逐步轉型升級為公安部鑒定中心,進一步提升了其在公安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職能與任務
公安部鑒定中心作為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承擔著以下職能和任務:
刑事技術鑒定:對涉及刑事案件的物證進行檢驗、鑒定,為偵查破案提供科學依據。
物證檢驗:對各類物證進行收集、保存、檢驗和分析,確保物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科學研究:開展刑事技術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動刑事技術水平的提高。
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刑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技能水平。
綜上所述:
公安部鑒定中心的前身是公安機關內部的刑事技術部門,經過多年的發展壯大和轉型升級,逐步演化為現在的公安部鑒定中心。它承擔著刑事技術鑒定、物證檢驗、科學研究以及教育培訓等重要任務,為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提供了重要的技術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的條件與事件發生時的條件有明顯差異,或者存在影響實驗結論科學性的其他情形的,不得進行偵查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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