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賠償的范圍及國家賠償后的追責是以人身權、財產權來確定行政賠償范圍的。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指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身份權指榮譽權和婚姻自主權等。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一、國家賠償強拆違法要追責嗎?
行政機關違法強拆房屋,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進行國家賠償后。違法強拆的人員有重大過錯的,行政機關可以向工作人員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強制拆遷實際上就是人民政府在征收過程中強行拆除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在征收期間內,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在人民政府下達的《補償決定書》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沒有履行交出房屋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沒有騰出房屋的,人民政府根據法院的裁定,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
強制搬遷一是要有人民政府申請,二是有補償決定,三是有沒有達成協議,四要有征收決定。這個時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暴力強拆房屋后,義務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后,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委托的組織追責,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強制拆遷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拆遷,如果不符合強制拆遷的條件,也就是違法強拆,需要盛飯相關的法律處罰,強制拆遷的條件包括又補償的決定,沒有達成協議,要有征收的決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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