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分為三大種類,即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一、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zhí)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zhí)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jù)《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后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xiàn)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jù)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三、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zhí)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逃避執(zhí)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jù)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范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擴展資料:
三大拘留的區(qū)別:
一、性質不同
行政拘留屬于懲罰性措施,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屬于強制措施。
二、羈押的時間不同
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行政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三、羈押的機關不同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執(zhí)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司法拘留執(zhí)行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四、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xiàn)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
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五、目的和結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
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fā)生聯(lián)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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