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在于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失業所給予的補償,大部分適用場景,就是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續簽這種情況,補償金的最高計算年限為十二年;而賠償金則是指用人單位違法(無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目前尚未出臺相關規定明確說明賠償金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適用范圍不同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解除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概念不同
補償金一般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失業所給予的補償,賠償金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履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過程種造成對方損失所需要付出的賠償,具體懲罰性。
補償金與賠償金兩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1》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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