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范文
一審刑事有罪判決書的范文主要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的。其中首部需要載明判決書的編號以及開庭的參與情況;正文主要對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及其進行闡述,并且還需敘述判決成果;最后尾部則進行成員署名以及載明具體時間。 (一)首部
⒈標題
分兩行寫:在文書的上部正中寫“×××人民法院”。判處涉外案件時,各級法院均應冠以中國的國名,字體比正文大些;在法院名稱下一行正中寫“刑事判決書”,字型要比正文大兩號,以便醒目。
⒉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文書編號。如:“[年度]×刑初字第×號”。
⒊公訴機關和訴訟參加人情況
對于公訴案件,先寫公訴機關即檢察機關名稱。如:“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能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
對于自訴案件,先列自訴人。寫自訴人的身份事項,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或職務、單位和住址。自訴人有數人的,依次列寫。
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在寫完公訴機關或自訴人之后,寫被告人身份等情況。如果被告人是法人的,應寫明其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下還應插入“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如果一案有被告多人,應按主犯、從犯的順序依次寫出每個被告人的身份事項。
在辯護人一欄,如辯護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如辯護人是其他人的,寫“辯護人:×××,性別,年齡,在××單位擔任××工作,與被告人是××關系”。
自訴案件自訴人和公訴案件被害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應在其被代理人的次行書寫。其代理人的寫法與辯護人的寫法大致相同。
⒋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
案件審理的有關情況指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的表述,包括以下內容:案由和案件來源,即寫明被告人姓名、罪名及案件由來(要寫明法院受理本案的時間,以便計算審判期限);審判組織,即寫明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是公開進行的,還是依法不公開進行的(寫這一內容關系到是否貫徹公開審判原則)。
(二)正文
1.事實
理由和判決結果的成立要以事實為基礎。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其次,重點寫法院查明的事實。這一事實,是有罪、無罪和定性判刑的主要根據,所以要遵循“忠實于事實真相”的原則來寫法院查明的事實。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敘寫犯罪事實的內容,要寫明犯罪事實的七個要素,犯罪事實要寫全面,反映案件行為人犯罪行為事實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結果必須周全。有的時候還要寫上被告人的事后態度、表現。關于時間,要求精確,根據時間本身可以證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要具體寫出年、月、日、時;關于地點,要寫得確切,不要把相似的地點名稱搞混淆,特別是作案地點的詳細地址一定要寫得精確;
⑵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準確的,即犯罪事實要確鑿。事實是否真實可靠,要讓證據來說話,因此,在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敘寫犯罪事實時,要列舉經法院查證核實的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證據必須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并且經過查證屬實的事實。如果是主要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證據與證據之間要能夠相互印證。
2.理由
理由部分是闡述法院為什么如此判決,是把案件的事實、情節和裁判結果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媒介。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⑴按照刑法的規定闡明定罪量刑的理由。通過分析被告人的作案動機、目的罪行表現、危害后果,來論證被告人的罪行性質,惡性程度和造成的嚴重影響,以刑法分則各條規定的罪狀特征為依據,以被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基礎,確定其罪名。
⑵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加以分析說明。控、辯雙方的意見,在一審刑事案件中,一方是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或自訴人的控告,另一方是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書寫理由部分時,必須對控、辯雙方所持的主要論點及理由加以分析,是正確的,表明予以采納;錯誤的,予以據理批駁。
⑶正確處理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的關系。判決理由在判決書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必須上與已經認定的事實、情節相適應,下與判決結果相一致。這樣,事實、理由、判決三者之間才能相互照應,無懈可擊。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無罪,犯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的處理結論,是判決書的實質部分,必須嚴格推敲,做到判決結果與事實、理由、法律相適應。一審有罪判決書應這樣寫判決結果:先寫明被告人犯什么罪,然后再續寫判處什么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罪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寫,不能不寫或濫定。以往有的判決書不寫罪名,只寫刑罰,如“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李××犯什么罪,要到理由部分去找;還有的判決書中出現過“判處盜竊犯王××拘役六個月”,沒有用專句把罪名表述出來,是不妥當的;
(三)尾部
尾部是判決書的結束部分,應依次寫明以下內容:
⒈交待上訴權和上訴審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該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如果是自訴案件,上訴狀副本的份數,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寫明。
⒉合議庭組成人員署名
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審判長、審判員(代理審判員)依次署名,如系獨任審判則由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署名。對于經院長或者庭長指定擔任審判長的,不論本原來是審判員還是助理審判員的,應一律以“審判長”名義署名。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其署名應為“代理審判員”。
⒊判決的決定日期
在署名的右下方寫明判決的年月日,如果是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寫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日期,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⒋書記員署名
在年月日下方署書記員名,并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間的左下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條戳,以示核對。
從上述可以看出,一審有罪判決書的范文主要包括首部、正文以及尾部三部分,各部分都應該記述具體的犯罪事實。同時,對于對一審不服的人員而言,是有權向更高一級的法院提起公訴的,屆時準備相關的資料,按照規定的流程辦理即可。
刑事判決書范文怎么書寫
刑事判決書范文怎么書寫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審公訴案件用) (××××)×刑初字第××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檢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證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檢察院指控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被告人的供述、辯解和辯護人辯護的要點)。 經審理查明,......(詳寫法院認定的事實、情節和證據。如果控、辯雙方對事實、情節、證據有異議,應予分析否定。在這里,不僅要列舉證據,而且要通過對主要證據的分析論證,來說明本判決認定的事實是正確無誤的。必須堅決改變用空洞的“證據確鑿”幾個字來代替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證據的公式化的寫法)。 本院認為,......〔根據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還應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責任),應否從寬或從嚴處理。對于控、辯雙方關于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應當有分析地表示采納或予以批駁〕。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分三種情況: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為: “一、被告人×××犯××罪,判處......(寫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寫明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決定,以及這些財物的種類和數額。沒有的不寫此項)。”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處分(如有追繳、退賠或沒收財物的,續寫為第二項)。” 第三、宣告無罪的,表述為: “被告人×××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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