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人主動去撤案,警方會怎么處理
報案人主動去撤案,警方的處理是:如果不構成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自訴案件,允許撤案。如果構成刑事案件,且是公訴案件則報案人申請撤案的,警方不會撤銷案,依然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審查;并移送審查起訴,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撤案的流程
1、立案后被告及原告進行協商,確定所有的賠償及其他補償條款。
2、案件涉及的雙方將協商結果以調解書的形式呈現,雙方確認簽字。
3、進行撤銷案件申請書的攥寫,并且涉案雙方拿著撤案申請及調解書去相應公安局,申請撤案。
4、民警確認案件是否符合撤案的要求,并做出相應的審查。
5、對于符合要求的案件,進行撤案。而值得注意的是撤案的時間會因案件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部分會在涉案雙方協商完畢便可撤案,而部分而是會在被告方完全履行調解書中的所有條款后撤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已立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已立案的刑事案件的撤案方式為:如果由公安機關偵查,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后由公安機關撤案。公安機關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如果是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對于符合撤案條件的,自行決定撤銷案件即可。
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如果是公安機關決定撤案的,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立案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1、根據犯罪事實的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案件依法應由本機關管轄;
3、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包括控告、檢舉、自首等,確實存在犯罪事實。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3、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退偵撤案案件的處理措施
針對證據不足的退偵撤案案件,公安機關應于補充完善證據后,撰寫補充偵查報告書并轉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若補充偵查階段揭示出新的共犯或罪行,則需重置起訴意見書,再予提交檢察院審查。
同時,若原有犯罪事實發生重大變更以致無需追責,公安機關須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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