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偵查由什么機關進行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2.但是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的案件,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所管轄的刑事犯罪案件,則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范圍,不由公安機關偵辦。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應持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和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以外,公安機關應該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由人民檢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云南及其他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行邊報告,同時要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外國留學生采用刑事拘留時,在征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后,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公安機關終止偵查決定是指什么
公安機關終止偵辦決定是終止偵查的意思,當前的這起刑事案件就有可能會被撤案。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_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己不成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報警立案后就一直等著嗎
報警立案后就一直等著嗎法律分析:報警之后,如果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立案了,就會給一張立案回執,然后就可以等警方通知案情進展,但如果時間久了沒消息,可以拿著回執去問。而公安機關接了報警之后,應當查驗現場,一時無法查獲嫌疑人的基礎上,做好現場、相關人員的調查取證工作。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刑事立案的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
(2)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如果派出所立案后,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綜上所述:很多案子開始之后沒有任何進展也是完全有可能的,這個所謂的進度完全取決于案件的偵辦難度和偵查效率,更何況,作為尚在偵查的案件,警察也不會把進度輕易告訴被害人,這也是偵查秘密的一部分,并不會因為你是被害人就得把所有事都告訴你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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