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紅梅的檢察院科長
深秋的一個夜晚,36歲的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楊紅梅與丈夫回家時,正逢住宅小區附近的縣重點高中下晚自習,楊紅梅與丈夫發現二三十名男孩子裹挾一個男生到路旁一夾道毆打。有幾個手中還拎著二尺來長的鋼管。
急切中,楊紅梅想都沒想,一個箭步沖到那幫孩子堆里,獨自一人以凜然正氣逼散了那些天不怕地不怕的無知少年。
9歲的黃某車禍死亡,肇事司機逃逸。由于缺乏直接證據,案件雖經兩次退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被害人的奶奶躺在公訴科外的走廊上號啕大哭。
“請您放心,我們一定會秉公辦理。”聞訊趕來的楊紅梅蹲在老人身邊,鄭重地說。她再次組織同事討論案情,多次和公安機關溝通、對接,引導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使該案成功公訴。
“楊紅梅是好樣的,她雖然外表柔弱,卻錚錚鐵骨,一身正氣,遇到事兒比男同志還果敢。她一切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正義為出發點,帶領我們院公訴團隊奪得了一項又一項榮譽,她是我們的光榮和驕傲。”同事們稱贊她。
(一)
15年前,執教近5年的楊紅梅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愛學習、愛思考、善總結,干工作不講回報,她的踏實勤奮在我們院是出了名的。”院領導評價她。
“干工作有激情,責任心強,工作只要交給她,就不會讓人失望?!痹褐鞴茴I導評價她。
自2007年擔任公訴科科長以來,楊紅梅主辦或者參與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3000起,無一錯案,連續多年實現無無罪判決、無撤回起訴、無錯誤不起訴的“三無”目標,案件質量始終穩居全市先進行列。由她主辦的30多起重大案件,件件是精品。2013年5月,該院在抗訴方面的經驗做法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的肯定。
2010年8月,備受網絡熱炒的田某故意毀壞財物案被移送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其家人通過各種渠道在社會上散布田某被捕系當地政府為了穩控對艾滋病病人采取的非法手段,一時輿論嘩然。
田某艾滋病患者、“愛之行”組織骨干成員的特殊身份以及網絡輿情的推波助瀾,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網民在看到這些流言后甚至對司法活動的正當性提出質疑。這不僅給辦案人員帶來空前的壓力,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對這起案件的密切關注。
臨危受命,引導偵查,完善證據,協調溝通,楊紅梅每一個環節都親歷親為。她密切關注網上動態,針對田某辯解和網上輿論,深入研究案件事實和證據,精心準備了多套庭審預案,逐字逐句揣摩公訴意見和答辯提綱。
當年9月20日,就在該案開庭審理的前一天,省高級人民法院迫于壓力,指示縣法院暫緩開庭,主抓全省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連夜趕赴我市召集市、縣兩級公檢法三長開會,意在說服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會議一直開到次日凌晨兩點,在全面聽取了該案的匯報后,心里有了底的該領導最終改變了初衷。
當日8:30分,案件如期開庭。
前來旁聽此案的群眾近千人。
省高法刑事審判庭負責人和市、縣兩級公、檢、法“三長”旁聽了整個庭審。庭審中,針對田某刻意回避主觀故意的心理,楊紅梅首先訊問其客觀表現,從事實、證據以及法理等層面予以回應;針對其發病后政府對其和家人多次進行救濟捐助等情況,不失時機地對田進行法庭教育,使其泣不成聲。在鐵的事實和證據面前,被告人田喜當庭供認犯罪事實,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案的成功辦理,受到省、市兩級檢察院的一致好評。新蔡縣人民檢察院關于輿情應對方面的經驗做法也在全省公訴工作會議上予以交流。
(二)
多年來,楊紅梅一直深入調查發現問題,科學研究提出對策,完善機制推進工作。
她在對該院2006年至2008年辦理的385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調查分析后發現,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多年來由于公訴人不出庭,而相關配套制度設置又相對滯后,使得法院的審理活動成為法律監督上的一個“盲區”。針對這一現狀,她執筆擬訂了制度創新《關于加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相互配合的若干意見》,通過推行“三書合一”,率先將簡易審案件納入檢察監督視野,有效杜絕同罪殊刑、“暗箱操作”等問題,從源頭上規范法院的自由裁量行為,大大提高了審判質量。該意見被省院以文件的形式全文轉發,在全省推廣。
新蔡縣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簡易審案件實施法律監督一年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才在全國開展了關于加強簡易審案件監督的專項決定。
她摸索總結的“一變二調三建工作法”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的肯定。
她起草的《新蔡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實施辦法》、《新蔡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到場制度實施意見》等四項機制創新得到高檢院公訴廳和辦公廳肯定。開封市開封縣人民檢察院、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檢察院、山西省晉城市陵川縣人民檢察院等先后前來學習。
針對制約公訴工作發展的瓶頸,她先后起草了《關于在公訴部門建立法律監督一體化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關于進一步提高案件質量的意見》等創新舉措10多項,被高檢院、省院各肯定5項,她所撰寫的各類宣傳報道、調研、信息以及經驗總結每年被市以上機關刊物采用均在30篇以上,累計被市級以上采用或者轉發200余篇。
(三)
楊紅梅是個檢察官,在法律面前是個鐵血法網狙擊人。
楊紅梅侄媳婦的叔叔因涉嫌販賣制毒物品犯罪被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懊髦擞糜谥圃於酒范峁┲贫疚锲?,屬于共犯,誰也幫不了他?!睏罴t梅直截了當擺明態度。求情的侄媳婦生氣,好長時間都不再到她家來。
她秉公處理一起故意傷害案,涉案親戚嫌沒有得到照顧,多次將她堵在辦公室大吵大鬧。
在辦理一起6人非法經營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來說情者不僅是楊紅梅丈夫的現領導,也是楊紅梅調入檢察機關之前的老領導,與她的婆家還是世交。楊紅梅一口回絕,兩家從此斷交。
這些事讓楊紅梅苦惱、傷心、落淚,她絕對不是無情的人,她有著那么美好的柔腸,那柔腸讓她盡展法網柔情的魅力。
聾啞人萬某因涉嫌盜竊犯罪被移送新蔡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當得知萬某出生后就遭父母遺棄、兩次婚姻不幸、被羈押后連換洗衣服和日用品都沒有時,楊紅梅和承辦人急忙置辦了各類生活必須品親自送到看守所,還給萬某留下了300元的生活費,并積極聯系律師給萬某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提起公訴后,楊紅梅又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建議法院給予從寬處理。
“楊阿姨,我近來學習情況很好,正在備考下個月英語四級考試。我會隨時匯報情況。”
“楊阿姨,告訴您一個好消息,我通過了英語四級考試,年內可能還要考雅思?!?br />楊紅梅手機上時常發來大學生李某的信息,這又是一個法網柔情的故事。
去年8月份,楊紅梅的公訴科受理了李某盜竊案。李某是高三學生,父親早逝,母親打工收入微薄。捉襟見肘的生活令李某萌生邪念,他先后四次闖入校醫療室、教室,竊得現金、手機、學習機以及食品等,累計價值5000余元。
獲知李某平時在學校表現不錯,學習成績一直居年級前一百名的情況后,思慮再三,楊紅梅向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閆寶提出:“給年輕人一次機會,可不可以先不急著作決定,考察一段時間再說。”
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慎重研究,決定對其實行非羈押訴訟。楊紅梅親自擔任他的幫教和幫扶人。
作出不予批捕決定的第二天,被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李某恍如隔世般如愿參加了高考。
不久,李某接到了鄭州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大學報到后不到一周,李某在本校找到一份勤工儉學的差事。
當年底,新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李某不起訴,并為其爭取到一筆3000元的特困生救助資金。2013年5月,因交學費,資金再次出現缺口的李某給楊紅梅打來求助電話。楊紅梅與民政部門聯系,先期為他解決了1000元。
楊紅梅的娘家以出租房屋為生。家人時常發現一個染著黃頭發的男青年數次前來出租屋偷竊。
一天,對“黃頭發”早有警覺的老父親發現其又溜到二樓,立刻查找,被躲在門后的“黃頭發”打倒在地。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后,主動提出回避的楊紅梅從承辦人口中得知“黃頭發”作案時僅有17歲時,內心沉重。她積極與法院溝通,建議法院對“黃頭發”從寬處理。
一個又一個“迷途的羔羊”,在楊紅梅的關愛下重返校園。
多年來的辦案中,楊紅梅所接觸到的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弱勢群體,使她更加深刻地意識到作為一名司法人員應有的社會責任和擔當。在涉及留守兒童、留守老人、未成年人以及殘障人犯罪案件的辦理中,她始終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指導,引導辦案人員認真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區別對待原則,積極協調實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免費提供卷宗復印業務,依法不起訴案件12件13人,建議法院從寬處理117件134人?!稒z察日報》、《河南法制報》等媒體多次對她的事跡予以報道。
(四)
一心撲在工作上的楊紅梅,最不能提及的是母親和兒子。
楊紅梅的母親染病21年一直臥床不起。老父親在身患高血壓、糖尿病,卻一直強撐著照顧老伴兒起居。楊紅梅這個女兒卻只能周末去給母親洗洗頭、洗洗腳。她恨自己“不”孝。忠孝難兩全??!
因一心撲在事業上,兒子不到兩歲半就被她送到了幼兒園。9歲起就獨自騎自行車上下學。身為母親,她竟然一次也沒有接送過兒子上下學。已經11歲的兒子在作文中這樣寫:我的母親是不是所有檢察官里最忙的那個?
但她還是能抽出時間去陪孩子們,去陪生活在宋崗留守兒童托管中心的近500名的孩子們。兼任城鄉多個中小學法制副校長的她,多年來“送法進校園”到全縣的角角落落,受教育師生6萬余人,對未成年人開展幫教24人次,與師生在線交流逾千次。親切的她被孩子們依戀地喊為“檢察官媽媽”。
15年檢察工作,6年戰斗在公訴第一線。楊紅梅帶領她的公訴團隊取得了一項又一項榮譽。公訴工作連續多年在全市名列前茅,多次受到市院表彰,連續兩次被團市委授予青年文明號,被市院榮記集體三等功,連年被授予政法綜治工作先進單位,2012年2月被省院授予優秀公訴團隊。14年來,她先后被授予全市青年崗位能手、市三八紅旗手、市文明優質服務標兵等,四次榮記個人三等功,兩次被市院授予優秀檢察干警,獲得各項榮譽50多項。
足跡深深,柔弱的她呈現的是鐵血和柔情并存的法網狙擊人的飽滿形象,很生動很感人。
她穿著制服那樣英氣。她伏案工作時,因嚴重的頸椎病在脖頸圍上按摩器,一邊按摩一邊打字的形象又是那么動人。
她是個鐵血柔情法網狙擊人,既無情又柔情。她是一個具有優秀品質的高尚的人。
罪犯留所服刑需要些什么條件?
罪犯留所服刑的罪犯需要什么條件,法律條文有什么具體規定?(越詳細越好,剪切法律條文的也行)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檢察職責,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系和配合,加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工作。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應犯罪嫌疑人家屬、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要求,告知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進展情況,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和解釋。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譽,尊重其人格尊嚴,不得公開或者傳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指定專人辦理。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檢察人員承辦。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考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根據其平時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實施針對性教育。
第七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和工作文書,應當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的有關情況和辦案人員開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況,應當記錄在卷,隨案移送。
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條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把是否已滿十四、十六、十八周歲的臨界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對難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實際年齡,影響案件認定的,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條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該未成年人的特點和案件情況,制定詳細的訊問提綱,采取適宜該未成年人的方式進行,訊問用語應當準確易懂。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法律規定和意義,核實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檢舉揭發等表現,聽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無罪、罪輕的辯解。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檢察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十三條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準逮捕。
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準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后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第十四條適用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前,應當審查其監護情況,參考其法定代理人、學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進行具體說明。
第十五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等原因沒有聘請律師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與出庭支持公訴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是否有必要繼續羈押。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梢越Y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具備以下條件的,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
(一)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安排會見、通話不會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表現,或者雖尚未認罪、悔罪,但通過會見、通話有可能促使其轉化,或者通過會見、通話有利于社會、家庭穩定;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其犯罪原因、社會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認識,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教育。
第十九條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時,檢察人員應當告知其會見、通話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礙訴訟的內容。會見、通話時檢察人員可以在場。會見、通話結束后,檢察人員應當將有關內容及時整理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被脅迫參與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是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過當構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第二十二條 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開宣布,并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訴: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分案起訴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起訴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如果補充偵查事項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參與的犯罪事實,不影響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訴。
第二十五條 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可以根據全案情況制作一個審結報告,起訴書以及出庭預案等應當分別制作。
第二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別提起公訴后,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及時建議人民法院并案審理。
第二十七條 對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訴,應當將有效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對提起公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認真做好下列出席法庭的準備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并對其進行接受審判的教育,必要時,可以再次訊問被告人;
(二)與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人交換意見,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三)進一步熟悉案情,深入研究本案的有關法律政策問題,根據案件和未成年被告人的特點,擬定訊問提綱、詢問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提綱、答辯提綱、公訴意見書和針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制教育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公訴人出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法庭,應當遵守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要求,發言時應當語調溫和,并注意用語文明、準確,通俗易懂。
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第三十條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的訊問、詢問、辯論等活動,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對于未成年被告人情緒嚴重不穩定,不宜繼續接受審判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休庭。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態度較好,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主觀惡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脅從犯、從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四)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節。
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條公訴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時,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會危害性,適時進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觀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吸取教訓。
第三十三條對于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出席法庭或者在開庭前通過移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材料等方式,協助人民法院進行法庭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審法庭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
第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同時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
(二)未依法實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時限內未進行訊問,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
(四)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脅、體罰、侮辱人格、游行示眾,或者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六)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人格尊嚴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的;
(七)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八)已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的;
(九)在偵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對依法不應當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開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開庭前提出糾正意見。
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時,發現法庭審判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休庭后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一)開庭或者宣告判決時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
(二)人民法院沒有給聾啞或者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請或者指定翻譯人員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審判時沒有辯護人的;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未另行指定辯護律師的;
(四)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辯護、提出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最后陳述、提出上訴等訴訟權利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未成年犯管教所實行駐所檢察。在刑罰執行監督中,發現關押成年罪犯的監獄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對年滿十八周歲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沒有轉送監獄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三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檢察中,發現沒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對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四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監管未成年罪犯活動的監督,保障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和教學、勞動、生活秩序。
人民檢察院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加強對未成年罪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促進依法、科學、文明監管。
第四十一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活動實行監督。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條件的,應當建議執行機關向人民法院、監獄管理機關提請;發現提請或者裁定、決定不當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對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關機關對判處管制、緩刑或者裁定、決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在社會上執行的未成年罪犯脫管、漏管或者沒有落實幫教措施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第五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訴檢察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人刑事申訴案件和刑事賠償案件,應當指定專人及時辦理。
第四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復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直接聽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查清案件事實,依法作出處理。
案件復查終結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向未成年人當面送達法律文書,做好法律宣傳、說服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對已復查糾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訴案件,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對于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應當及時作出和執行賠償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刑事案件,但在有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體現對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護的條文中所稱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人。
第四十七條 實施犯罪行為的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4月22日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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