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狀怎么寫范文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上訴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判決書必須送到單位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刑事判決書需被送達至多個相關方,包括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此外,被告人的近親屬也應收到該判決書。一旦判決生效,還需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以確保信息的廣泛傳播與公開透明。
自2014年起,中國開始實施裁判文書上網制度,這意味著公眾可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找到包括2014年之后的刑事判決書在內的各類裁判文書。這一舉措不僅提升了司法透明度,也便于社會各界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和了解,進一步促進了法治社會的建設。
這一規定與制度的實施,體現了中國司法體系對公開、公正原則的堅持。通過廣泛的文書送達與網上公開,不僅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增強了公眾對司法的信任與支持。同時,這也為法律從業者、學者及普通民眾提供了一個了解和學習法律知識的平臺,有助于提升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對于法官判決不公可以去檢舉嘛
對于法官判決不公,可以去檢舉
法官判決不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舉報:1、紀檢監察部門,即當地人民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查清楚的該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個人所掌握的資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會進行查實。2、上級主管部門,即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提供相關的資料,注意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3、向執行局長投訴,執行局長是執行案件承辦人的直接領導,向其投訴最快捷、最有效。投訴時要詳細說明承辦法官的失職或工作不力或違法違紀的事實,切中要害,便于局長對下屬進行有效管理。4、各級紀委的網站,各級紀委都設有舉報的相關的網站,可以將詳實的資料以實名制的方式,發給各級紀委的投訴舉報窗口。除此外,還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違法違紀舉報中心網站進行舉報。
法官濫用職權怎么處理
依據《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
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并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并在情況消除后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復制、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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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控告書交給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刑事控告書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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