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賠是退違法所得還是涉案金額
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為(“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臟、退賠的時,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才可以視為全部退贓、退賠并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那么退贓怎么退?在刑事訴訟實踐中,決定退還贓款贓物的,案件在司法機關的哪個辦案程序中,就退還給哪個機關。如果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應當退還給公安機關;如果是在檢察院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應當退給檢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審理階段,應當退給法院。可以本人主動退贓,也可以聯系家屬幫助退贓。
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刑事案件責令退賠的執行條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的財產,則需依法追繳或責令退賠。這一執行條件旨在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益,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意味著,退賠程序通過刑事訴訟途徑進行,而非另起民事訴訟。這一規定簡化了追討損失的程序,避免了重復訴訟,提高了效率。
追繳與退賠的結果,將成為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之一。這意味著,被告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這一規定強化了刑事責任的執行力度,促使被告人重視其行為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是這一執行條件的法律依據。這兩部法律文件明確規定了追繳與退賠的條件與程序,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明確的指導與支持。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責令退賠的執行條件旨在通過法律手段,有效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法院通過刑事訴訟途徑追繳與退賠,同時將追繳、退賠的情況作為量刑時的考慮因素,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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