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看案情,一般刑事拘留后讓家屬過去簽字是告知家屬被拘留的情況,是可以簽字的。但是刑拘40天是不合理的。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了37天,公安機關(guān)依然沒有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jù),就應當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公安機關(guān)繼續(xù)關(guān)押犯罪嫌疑人,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公安機關(guān)的上級部門申訴。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guān)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guān)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guān)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guān)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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