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損害賠償金的種類包括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約定損害賠償金,以及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定損害賠償金。法定損害賠償金進一步可以分為懲罰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后者又分為實際損失賠償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在民事責任中,違約責任的主要和基本功能是補償,而懲罰僅在特殊情況下作為補充。因此,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通常應當是補償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
- 受害人因人身損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誤工損失、護理費用、交通和住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用,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 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賠償義務人還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實際發生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 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具體數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除非賠償義務人已書面承諾賠償或賠償權利人已起訴。
- 醫療費的賠償根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時,應承擔舉證責任。
-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無法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來確定。
勞動法賠償金計算方法?
1. 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計算工作年限的具體規定如下: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1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計算經濟補償的基數規定如下: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3款,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應包括勞動者的全部貨幣性收入,如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若勞動者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4.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如下:
-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十二年按十二年計算)。
- 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六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 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十二年按十二年計算)。
- 客觀情況變化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 經濟性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 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補償金的50%)。
5.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6. 因用人單位不訂立合同或合同無效的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
- 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7.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的賠償金計算如下:
- 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8.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包括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方式如下: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以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以20-增加歲數;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傷殘系數乘5年;
4、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劃分為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十;
5、對于單處傷殘的計算,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級傷殘則乘以百分之九十,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百分之二十,十級傷殘乘以百分之十;
6、對于多處傷殘的計算,確定殘疾賠償金時,以評定的最高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為基數。其他傷殘為二級至五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百分之四;其他傷殘等級為六級至十級的,每增加一處,增加賠償比例百分之二;增加的賠償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最高賠償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一、傷殘鑒定的程序是: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實,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二、傷殘賠償范圍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法律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確定;
5、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6、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總之,出現事故后,需要依照相關規定走傷殘鑒定的程序,通常需要進行傷殘賠償金、醫藥費、護理費等賠付,傷殘賠償金標準按照通用的公式進行計算,其他費用按照傷者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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