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機關移送起訴期限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受理審查起訴時間: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司法機關在司法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辦理,一般情況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完成相關司法程序。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案件的審理程序比較復雜,對當事人的犯罪事實認定難以確定,或者對犯罪證據的鑒定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延長審理期限。
一、刑事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關于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追訴,即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追訴時效的檔次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與二十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能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后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二、追訴時效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1)追訴時效的計算日期按照《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同時也要注意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既遂之日。
(2)追訴期限的截止日。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只要在審判之日還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就可以追訴。
(3)追訴期限的延長。追訴期限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追訴時效暫時的停止執行。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①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視頻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②同時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同時我們也要注意,除了前面兩種情形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外,如果犯罪人犯新罪依然要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并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并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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