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申請抗訴條件有哪些
(一)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ǘ┐_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事由有哪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一、刑事案件檢察院抗訴事由有哪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第三百九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二、全面審查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
4、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即不僅審查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還要審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確確定民事責任。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擁有監督的權利,而要是覺得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的話,則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監督權利進行抗訴。而在同時存在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情況下,就不會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了。
檢察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針對于抗訴的有關理由,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有一些的。最基本的就是由于證據的不充足,無法對于該案件繼續進行審理。還有對于一些處罰的適用程度,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合理的,以及不贊成的。
刑事案件抗訴的相關規定
刑事抗訴法律規定概要如下:
其一,人民檢察院有權依職權對確有誤判之裁決提起再審;
其二,地方各級檢察院有權對下級法院初審判決或裁定進行審核,若認定存在誤判現象,可提交上級法院發起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2024年最高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高檢發訴字[2001]7號)是2001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條例。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刑事抗訴工作,提高刑事抗訴案件的質量與效率。該意見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情況,提出了一系列指導原則與具體操作細則。以下是意見的主要分類內容:
一、刑事抗訴工作原則
原則明確了刑事抗訴工作應遵循的指導思想與行為準則。強調了公正、公平、公開的基本要求,確??乖V活動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維護司法公正與法律尊嚴。
二、刑事抗訴的范圍
該部分詳細界定了刑事抗訴的適用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的抗訴,強調了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決定進行抗訴的重要性,以及抗訴應針對的特定對象與條件。
三、不宜抗訴的情形
意見指出了一些特定情況下不宜進行刑事抗訴的情形,例如,針對某些判決、裁定、決定存在異議,但未發現明顯錯誤或不當之處時,不宜進行抗訴。此類情況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四、刑事抗訴案件的審查
審查程序是確??乖V活動合法、公正的關鍵環節。該部分詳細規定了刑事抗訴案件的審查標準、流程與方法,強調了審查的獨立性、客觀性與嚴謹性,以確保審查結果的準確與公正。
五、刑事抗訴工作制度
最后,該意見提出了具體的刑事抗訴工作制度,包括人員配置、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監督機制等,旨在構建一套高效、規范的刑事抗訴工作機制,保障抗訴活動的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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