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啥意思?
法律規定刑事拘留的意思指的是相關的執法部門在一些特殊緊急情況之下,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臨時性抓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具體的措施。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發現正在預謀做違法事項的人選,可以寫先行拘留。
一、法律規定刑事拘留是啥意思?
刑事拘留指的是相關執法部門特殊緊急的情況下,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臨時抓捕限制他們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又稱之為刑事拘留。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對犯案人員或重大嫌疑人,如果有以下情況的,全都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謀做違法的事情但還沒行動、正在干違法的事情或者在干完違法的事后被公安人員發現的;
(二)被被害人指認或者犯罪過程中有目擊證人,被目擊證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案發后被公安人員找到犯罪證據的;
(四)作案后想自殺、想逃跑或者已經逃跑了的;
(五)毀滅或者偽造相關作案證據或者和他人合起伙來騙人的;
(六)不說自己的真實姓名、身份信息的;
(七)有到處各地多次作案、合伙他人一起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安辦案人員拘留他人時必須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報告中要說明整件事情的具體情況和拘留的原因,在經相關部門領導審核通過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并且簽發《拘留證》后,才可以進行拘留。
公安辦案人員拘留嫌疑人時必須,必須有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拘留證》,向嫌疑人出事《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要讓嫌疑人在拘留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嫌疑人要是不簽名或蓋章的,一定要注明。在特殊情況下,辦案人員能依法使用武器。如果公安人員在拘留時沒有《拘留證》或者沒有出示《拘留證》,或者拘留再補辦,都是違法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不一樣的,因為行政拘留是屬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進行的一種處罰,而刑事拘留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性的措施。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拘留的定義
刑事拘留是指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針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對象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存在法定的緊急情況。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明確了拘留的條件,包括:
1. 正在預備、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時被發現;
2. 被害人或在場目擊者指認;
3. 身邊或住處發現犯罪證據;
4.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
5.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
6. 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者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拘留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1日至4日。對于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提請書后7日內應作出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條件時,可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1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逮捕決定時間可延長1日至4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條件時,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通常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期限最長為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長可至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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