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刑事答辯狀怎么寫
法律上刑事 答辯狀 怎么寫 法律上對于刑事答辯狀的內容,主要講些告罪、罪輕事情:犯罪處于犯位、發揮作用較;系首犯、偶犯主觀惡性;存 自首 、退贓或取害諒解等依減輕、輕判處情形;表明認罪態度及判處 緩刑 (罪行嚴重)危害社情況;等等。刑事答辯狀是相對于刑事自訴狀而言的刑事答辯文書。 刑事答辯狀答辯人:(基本情況)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 證據 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 自訴案件 范圍。 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答辯請求:······(要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自訴人的 訴訟 請求。 可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訴人請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與自訴人和解 4、提出反訴請求證據和證據來源: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有 證人 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答辯人:年 月 日 刑事訴訟 答辯狀主要是被告人針對被害人提出的 起訴狀 內容而做出的,以表明自己沒有犯罪或情節輕微。在一定程度上規定自訴案件被告人能夠提交答辯狀是為了能夠保障被告人的權益,避免因被害人的一面之詞而導致出現冤假錯案。 法律上對于刑事答辯狀作出了一定的規定,一般這種刑事訴訟狀都是由 律師 來代為書寫,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訴訟狀的內容變得更直接,并且正式些。當然在法院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狀肯定是有著一定的行業規范的,那么當事人只需要向律師交代主要內容就行了。
刑事答辯狀和辯護詞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首先,兩者的定義不同。 1、民事 答辯狀 是指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它是與民事 起訴狀 和民事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告向第 一審 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就民事起訴狀提出答辯狀;二是案件經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后,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 2、 代理 詞是指在民事 訴訟 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審理的辯論階段,為維護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發表或庭審后向法院遞交的綜合性的代理意見。 從兩者的定義來看,不難看出,答辯狀與代理詞內容明顯不同。 (二)其次,兩者的內容不同。 1、從民事答辯狀和代理詞定義來看,答辯狀內容是針對的是原告起訴狀或上訴人的上訴狀內容,被告或被上訴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駁的意見。 2、而代理詞的內容,是針對一審或 二審 全案內容所闡述的觀點及對原告或上訴人觀點,提出反駁觀點的全面、綜合的意見,包括答辯狀內容。 (三)再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1、代理詞內容包括了答辯狀的內容。 2、而答辯狀的內容并不是代理詞的全部內容,僅是代理詞中的一部分內容。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抗訴刑事答辯狀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抗訴答辯狀的主要內容是首部、正文和尾部這三個部分,在答辯狀的首部還是需要寫清楚標題和答辯人的一些基本信息,最重要的就是答辯狀的正文,因為正文是要陳述答辯理由的,然后答辯狀的結尾部分基本上就是法院和答辯人的名字等這些信息了。
一、抗訴刑事答辯狀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首部
應當寫明標題、答辯人基本情況
(1)應當居中寫明:“刑事答辯狀”。
(2)答辯人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如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答辯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下一項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及與答辯人的關系。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在其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2、正文
應當寫明答辯的內容,這是文書的核心。應當寫明答辯的理由答辯的請求以及證據。
(1)答辯理由,包括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針對被答辯人及自訴人、上訴人、申訴人提出起訴、上訴和申訴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所提出的主張,論述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的理由。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涉及的事實有誤或依據的證據不確鑿,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說明事實真相。
2、涉及指控的罪名、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問題,就要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有理有據的答辯。可以寫明答辯人的行為是合法的,或者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
3、其他。也可寫明諸如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等理由。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主張。寫答辯請求,要有事實根據,要符合法律規定,要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舉證。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答辯人必要時也應負舉證責任。答辯狀應寫清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
(2)答辯狀副本的份數;
(3)答辯人簽名或蓋章;
(4)答辯日期。
案件都已經到了抗訴的地步,那之前最起碼是有過一審的,抗訴階段答辯狀的寫法和一審時候的寫法沒有任何的區別。但是,答辯狀當中應該主要是針對刑事判決結果的不合理之處進行反駁的,所以,答辯狀中所提出的每一條答辯理由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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