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貪污賄賂犯罪立案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根據這些法律法規,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貪污罪的立案標準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挪用或者毀滅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侵吞、私分、挪用或者毀滅公共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規定,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行賄罪是指行賄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向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行賄,索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4條規定,行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數額較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總之,最新的貪污賄賂犯罪立案標準主要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一般來說,數額越大,刑罰就越重。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和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是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且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處死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是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處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并且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處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的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的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行政處分處罰。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屬于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貪污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貪污罪的量刑標準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關于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規定:
貪污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貪污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定為貪污罪。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受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同樣以貪污論罪。與上述人員勾結、共同貪污的,一并處理。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如下:
(一)個人貪污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可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金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金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