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傳訊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分析:公安局傳喚人要手續的。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傳訊證適用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該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 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么
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傳訊的法律依據條款
法律分析: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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