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手機可以扣押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期限,但要求對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鑒定、檢測、檢驗的,鑒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鑒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對于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guī)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
刑事扣押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關于刑事扣押的相關法規(guī)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偵查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可用于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財、物及文證等,應予查封、扣押;
而與案件無關者,則不應查封、扣押。
對于已查封、扣押之財物、文證,應妥善保管或封存,嚴禁擅自使用、調換或損毀。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查封、扣押財物、文證時,需會同在場見證人及持有人清點確認,并當場開具清單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及持有人簽字或蓋章,其中一份交予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偵查人員若需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須經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批準后,通知郵電機關進行檢查扣押。
待無需繼續(xù)扣押時,應立即通知郵電機關解除扣押。
刑訴法解除凍結分為哪兩種情形
刑訴法中應當解除凍結的兩種情形有: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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