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里面的幾句話
"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才賠償,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說以外傷害事故不賠償,如果這樣有點說不通,為什么不說rnrn"如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的原因導致身故或全殘"才賠償rn費解這句話往往出現在疾病觀察期中,一般的保險對因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或全殘是沒有觀察期的,也就是保險立刻生效,如果是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比如疾病身故或疾病造成的全殘)就會有一個觀察期,有的公司是180天,有的是360天,意思就是因為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殘的話必須是保險過了觀察期以后發生的才能賠償。這是一般保險條款中對觀察期的描述,你再看看保險合同是不是這個意思。你引用的全文太少了,也每說明是在條款中那部分出現的,我是根據經驗回答的,你再結合條款看一下吧。
如果把這三條用白話說出來,就是你買的這份保險不包括對意外傷害的保障,只對疾病造成的身故和全殘有保障。也就是說你買的這份保險不能起到對意外傷害的保障作用。
刑法第三十七條原文
刑法37條規定的是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以及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法37條含義
本條包含兩層意思:
1.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犯罪情節輕微”和“不需要判處刑罰”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具備的兩個條件。
“犯罪情節輕微”是指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輕。
“不需要判處刑罰”是指犯罪情節輕微,犯罪人認罪、悔罪,對其沒有判處刑罰的必要。
2.對“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非刑罰方法處理??梢圆捎玫姆切塘P方法包括兩種情況:
(1)在人民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犯罪分子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主管部門”主要是指該案件管轄的公安機關,犯罪分子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
“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國家行政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以經濟處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如罰款、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等。
“行政處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單位或者其基層組織,依照行政規章、制度,對免予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如開除、記過、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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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之一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訴法第37條的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第37條的內容是: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主要內容是對辯護人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原文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解讀: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特征有:
第一,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第三,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第四,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違約責任的一般構件要件,一是具有違約行為;二是不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
根據本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是明確了違約責任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有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和無過錯歸責原則。
三是明確了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民法典1213條原文
《民法典》第1213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該條規定了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順序問題,即: 第一個層次,先賠的是交強險,其只考慮有責和無責,并在此基礎上判斷是賠償、墊付先賠后再追償還是不賠;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相關人員應該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二個層次,是作為交強險重要補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它主要是對機動車肇事后逃逸不明的、沒有交強險或超過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外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喪葬費先進行墊付后再追償。 第三個層次,對于購買了商業保險,尤其是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來講,在交強險賠償之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或者地方法規中關于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條款,結合保險合同約定,再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或者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不夠賠償的,商業三者險按責任限額賠償之后,剩余的部分進入第四個層次。 第四個層次,對于沒有購買商業三者險的,則是由機動車使用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或者地方法規中關于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條款,確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第五個層次,在使用人之外,如果還有其他責任人,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道路管理者、設計者、施工者,車輛的生產者、銷售者,雇主、單位,轉讓人、受讓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人,等等的,法院通常都會對相關人員的責任和使用人的責任一并進行處理,要么承擔連帶責任,要么承擔按份責任,要么承擔補充責任,要么承擔道義方面的補償責任。(一)該條在《侵權責任法》中沒有規定,其淵源主要來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本文中簡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6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號】》(本文中簡稱為《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3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蔽赐?若有興趣,敬請期待木林編著的《民法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法條解讀之7:第1213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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