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博怎樣才能起訴造謠?
微博上起訴造謠,要看是否構成了誹謗的行為而定,法律上并沒有造謠罪,而是以誹謗罪來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起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造謠構成誹謗罪的認定條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在微博上造謠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在發表言論時的相關事項,對于造成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事實后果來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那么可以以行政處罰來處理。
一、如何起訴微博造謠的人?
起訴微博造謠需要向法院提供謠言被轉發超過500次的證據。網絡誹謗是指借助網絡等現代傳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網絡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因為對網絡誹謗的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沖突。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難題。
二、網絡誹謗造謠的責任認定
在網絡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絡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于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絡上,網絡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么如果有人在網絡上撰寫文章、散布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絡服務商一般來說是不用負相關的責任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于網絡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絡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絡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絡服務商控制范圍內的人。也就是說,網絡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通常來說,一旦發現自己在微博上受到不實言論的造謠。攻擊、污蔑謾罵的,可以選擇與對方進行協商,有權要求其刪除相關謠言言論并進行道歉,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保留與造謠言論相關的證據提交至當地的法庭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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