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限制出境嗎
取保候審期間,限制嫌疑人出國。一旦在機場邊檢被發現,會立即限制出境。取保候審的個人信息會納入不準出境人員名單。若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如離開居住的縣市,保證金將被沒收,并可能被提請批準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在遵守以下規定方面必須嚴格自律: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變動,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必須按時到案接受傳訊;不得干擾證人作證;不得銷毀、偽造證據或串供。同時,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要求被取保候審者遵守額外規定,如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不得與特定人員見面或通信,不得從事特定活動,需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管。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已繳納保證金者,可能面臨保證金部分或全部沒收。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嫌疑人、被告人口頭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甚至改為監視居住或直接逮捕。若違反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對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拘留。
取保候審還可以出國嗎?
在取保候審的階段內是不允許未經批準就離開居住地的,所以是不可以辦理出國手續的,當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后是可以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來辦理取保受審的,那么在取保候審的階段內當事人也是不能未經允許就隨意的離開居住地,同時也是不能再次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
一、取保候審還可以出國嗎?
取保候審未經執行機關批準是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而且需要隨傳隨到,所以一般是不會允許出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禁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根據《高檢規則》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當患有嚴重疾病、處于懷孕哺乳期間以及不會給社會大眾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那么在辦理取保候審時也是需要保證人支付一定的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提供擔保才可以,同時在確定保證金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造成的危害來確定。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還可以出國嗎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審的,不可以出國離開居住地,對這類案件的調查積極的進行配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確保案件在調查期間能夠及時的進行審訊,了解案件案情。
一、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還可以出國嗎
不可以,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結。按照法律規定,被取保候審人要隨傳隨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從上述情況來看,在沒有解除強制措施前,執行機關不會批準出國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期間,一旦這類人員處罰我國的法律時,應積極的對這類人員進行收押。相關的取保候審人員也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如存在患有疾病、需要撫養或贍養的當事人、在母乳期間的、需要治療的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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