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務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是按照當地的居民城鎮收入的20倍賠償的。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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