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主責受傷次責要賠錢么
事故主責受傷次責要賠錢么
在事故中,如果主責方受傷,次責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和方式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確定。
一、事故責任認定
在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會對事故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如果主責方受傷,那么主責方和次責方都會被認定為有責任。
二、賠償責任
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次責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和方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因此,在事故中,如果主責方受傷,次責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一、事故責任認定
在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認定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因此,在事故中,主責和次責的劃分是根據各自的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程度來確定的。
二、賠償責任的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在事故中,主責和次責的賠償責任是根據各自的責任比例來確定的。如果主責方受傷,次責方需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地,如果次責方受傷,主責方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賠償金額的確定
賠償金額的確定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責任比例來確定。一般來說,賠償金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費用。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計算。
綜上所述:
在事故中,如果主責方受傷,次責方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和方式需要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來確定。
民事賠償責任責任承擔方式
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中,《民法通則》第134條提供了多種法律手段,以確保糾紛的公正解決。主要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
停止侵害,即終止對他人權益的侵犯行為。
排除妨礙,即消除阻礙他人權益實現的障礙。
消除危險,即對可能造成損害的風險進行消除或降低。
返還財產,當財產被非法占有時,應當歸還給原所有人。
恢復原狀,即恢復受損物品或環境至損害前的狀態。
修理、重作或更換,針對受損物品提供相應的修復或替換措施。
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經濟補償。
支付違約金,對于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需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針對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要求公開道歉并消除負面影響。
賠禮道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方式并非孤立使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并可能結合訓誡、責令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或拘留等其他處罰措施。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侵權行為得到有效糾正,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民事賠償責任是行為人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并以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規定民事責任的目的,就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民事賠償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產生的。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不同,民事義務是規定義務人應當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責任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義務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產生,民事責任只能因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而產生。根據產生責任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1]
民法典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侵權責任(一般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情形)適用情形
1、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財產代管人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責任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死亡宣告中利害關系人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法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條第三款:“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綜上所述,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犯他?民事權利,造成他?損害的,由侵權?進?賠償,例如造成??傷害的,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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