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的法律規定
關于排除妨害的法律規定:
當他人被懷疑存在妨害或者具有妨害他人物權之潛在可能性時,物權所有人有權請求其排除該妨礙;這即是我們常說的“排除妨害”——一類民事責任的典型實施方式。
當權利人主張其實體權利遭受非法阻擋或困擾之時,他們有權提出請求要求加害人停止此類行徑,亦可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類行為旨在保障當事方合法權益的正常行使。
任何人,無論他/她的地位和身份如何,若妨害了其他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則被侵害者有權力就此向侵權人提出排除妨礙的請求。
以下為具體的排除妨礙請求權的訴訟流程:
首先,原告以書面形式正式提起訴訟;
其次,法院收到訴狀后將其副本發送至被告手中;緊接著,被告在十五個自然日內提交書面答辯狀;
最后,經過法院審查確認后,將于五天內向原告發放雙方的答辯狀副本。
若被告未能提交答辯狀,并不影響對此案的審理。
當法院決定需要啟動開庭審理程序時,需提前三日通知相關人員以及發布公告。
法庭調查階段主要包含當事人的陳述、向證人明確告知其權利與義務,同時提供證人證言、展示書證物證及視聽證據、宣讀鑒定報告、勘驗筆錄等;而法庭辯論環節則主要涉及原告及其代理律師發表的意見、被告及其代理律師的反擊、第三方及其代理律師則可隨時發表自己的觀點或反駁,各方間可展開激烈爭辯。
辯論結束后,審判長需依序提問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是否還有其他補充陳述。
審判長獲取所有人的意見之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斷是否應做出判決,若有任何矛盾之處或者分歧較大,他們將會進一步進行調解,調解無法達成共識的話,就必須立刻做出判決。
在判決宣布之前,法官有權再次討論案件情況,并試圖達成妥協或和平方案。
綜上所述,排除妨害請求旨在消除對物權可能造成的阻礙或侵害,恢復物權原本應有的完整狀態。
危險意味著相對人針對已知物在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必定會產生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設施狀況,這種情況在可以預見到的合理范圍內引發的,并非由于某個單方面的主觀推斷。
排除妨害請求權的構成要件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物權法中的重要內容,其主要構成要件是存在妨礙他人行使民事權利或者享有民事權益的狀態。這種狀態指的是沒有法律根據,沒有合同約定,缺乏合理性的動態或靜態狀態。排除妨害與停止侵害相比,前者更側重于對現狀的矯正,后者則是對侵害行為的制止。
認定妨礙狀態是否超過合理限度,需要結合當時當地人們的一般觀念進行判斷。輕微的妨礙在社會生活中是難以避免的,通常不承擔排除妨礙的責任。排除妨害的訴訟義務如下:
1. 原告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后7日內需預交案件受理費。敗訴方需承擔訴訟費。
2. 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
3. 原則上,被告必須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
4. 收到法院傳票后,當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庭參加訴訟。
5. 若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6. 若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不準撤訴或被告提出反訴,且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決。
7. 若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缺席判決。
8. 若被告必須到庭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法院可采取拘傳措施。
當事人有義務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了排除妨害請求權,即物權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
排除妨害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我國的規定,排除妨害的規定是,若是權利人發現有妨害物或者可能妨害物的,那相關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法院進行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一、排除妨害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等。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等。
二、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
我們通常認為,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
3、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排除妨害糾紛,是指因為物權受到他人的現實妨害而引發以排除這種妨害為目的的糾紛。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對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時物權人對妨害人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物權恢復到圓滿狀態的權利。
而且妨礙的行為必須是一種現實的妨害,而不是一種將來發生的危險。消除危險是指物權人對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損害的設施的物權人請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險。消除危險請求權與排除妨害請求權之間,既有關聯性又有區別,從關聯性的角度講,消除危險是從排除妨害中派生出來的,二者都是因為相對人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的。
主要差異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排除現實已經發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險要求相對人積極地采取措施(作為)或者停止(不作為)某種行為以消除將來必然發生的妨害或損害。
綜上所述,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糾紛的構成要件一般包含,被妨害的標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權利人行使權利且這種行為是持續進行的;妨害必須是不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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