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從犯是怎樣規定的
刑事犯罪中對從犯的處罰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是從犯,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根據具體的犯罪性質、情節等因素來對其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特殊刑事責任原則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的從犯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旨在明確從犯與主犯在刑事責任上的差異。對于特定共犯中,法律直接規定了從犯的法定刑,如組織越獄罪中的從犯,刑罰范圍從5年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這類從犯應直接依據分則規定進行處罰。
主犯的處罰則分為兩種情況。首要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主犯,需承擔集團所有罪行的責任。其次,犯罪集團以外的其他主犯,需承擔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犯罪的全部責任。這類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核心角色,但其責任范圍較之犯罪集團首腦更為局限。
在當代社會,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時,需綜合考量其在犯罪過程中的角色。協助犯罪的從犯,因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對次要,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這體現了我國刑法對不同刑事責任主體的差異性規定,旨在實現公正與合理的刑事司法。
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有哪些
從犯的一般刑事責任原則為: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量刑是要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從犯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來確定刑期。
從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為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
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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