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是在經過被侵權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等相關必要措施,仍然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之下,那么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之下,對于損害擴大的部分是需要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網絡平臺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是在經過被侵權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等相關必要措施,仍然沒有采取必要措施。
1、網絡平臺不一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要看網絡侵權平臺是否有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可以結合權利人是否發出侵權警告、侵權現象的明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應當根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對侵權警告的反應、避免侵權行為發生能力、侵權行為的幾率大小等因素綜合判定。
二、網絡侵權如何處理
1、搜集對方侵權的證據。
保存對方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比如對方沒經允許私自轉發自己所有的文章,并署名字。再比如保留計算機中對方黑客的攻擊痕跡。
2、如果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請一些網絡高手辦理,一定要掌握一些直接的,明顯的證據。
3、證據保管好了,馬上去法院起訴對方。并迅速提交自己準備的證據。(因為計算機內有些證據日期一過就會自動清除了)
三、網絡侵權行為怎么認定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 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有:
1、網絡名譽侵權。網絡名譽侵權可以分成兩類,一是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們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二是誹謗,即通過捏造和散布虛假信息或者是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
2、網絡侵權盜版。網絡侵權盜版是依托網絡環境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各種網絡侵權盜版現象層出不窮。當前網絡已經成為盜版網絡音像產品、網絡游戲產品進入中國文化市場的重要渠道。一些不法分子還私自架設服務器,外掛軟件程序,擅自利用互聯網從事網絡游戲經營。
3、博客侵權。博客侵權是一種現代的、新類型的侵權行為,就是在博客這一網絡空間采用寫博客日志的方式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
目前我們國家對于網絡侵權這個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實際上網絡也并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存在著侵犯他的人身權利或者是財產權利,這樣的一種行為,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而且網絡平臺也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的,否則與網絡用戶一樣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黑網站犯法嗎?
黑網站犯法嗎? rn如果犯的話,犯哪條法? rn怎么判的又是? rn被逮到的幾率是多少? rn目前有多少人因黑網站被逮到? rn又是怎么判的?網站被黑客攻擊,警方將黑客抓了個現行,但網站的損失究竟有多大,黑客該賠多少錢?由于相關法律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昨日,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判決黑客劉志江象征性地賠償被“黑”的旅游新聞網1元錢。雖然判決結果與旅游新聞網起訴的1萬元標的相差很大,但網站CEO林念平表示,法院判決已經認定了黑客的侵權行為,他們對“1元賠償”的結果滿意。
網站3次被“黑” 黑客藏身合作公司
旅游新聞網的CEO林念平講,2004年10月16日,他正在和客戶談生意,外地的朋友打來電話告訴他,旅游新聞網被“黑”了。林念平立即打開電腦,發現旅游新聞網主頁上全是英文,便讓網站技術人員進行修復。
10月18日早上,旅游新聞網的網站再次被“黑”,主頁上是“早上好,先生們”。網站的技術人員再次進行修復。當日下午,林念平派員工到成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報案,警方立即對該網站進行監測。
10月21日上午,黑客第三次攻入網站。林念平立即打電話向成都警方報告,警方很快找到了黑客所在的位置。警方立即撲向黑客所在地———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員工劉志江正在電腦桌邊忙碌不停,他正是黑客。
令林念平驚詫不已的是,旅游新聞網此前與該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伙伴。2004年6月26日,旅游新聞網與該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該科技公司為旅游新聞網建設網站。因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約,9月27日旅游新聞網去函中止了合同。
被侵權網站起訴 索賠1萬元
2004年11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黑客劉志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劉志江因“10月中旬到下旬,通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聯網電腦,利用旅游新聞網的漏洞,未經許可對網站首頁進行修改,對數據庫文件進行刪除”而被處警告,并罰款1000元。
該網站認為,由于網站三次被“黑”,點擊率和訪問率大幅下降。網站要求該科技公司對此進行賠償。但該科技公司稱是員工劉志江的個人行為,與公司沒有關系,不能賠償。
2004年12月20日,該網站向高新區法院起訴該科技公司和劉志江,要求共同賠償商業聲譽及經濟損失1萬元。該科技公司稱,沒有任何侵犯網站商業聲譽的行為,也沒有給網站造成損失,請求駁回起訴。黑客劉志江稱,攻擊網站是事實,但是個人行為,與該科技公司無關,網站要求承擔商業聲譽和經濟損失沒有任何依據,也請求駁回起訴。
網站損失難量化 象征性判賠1元
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劉志江是該科技公司員工,但沒有證據證明劉志江是經公司授意或與公司共同侵權,所以該科技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劉志江的侵權行為已經由成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認定,實際上給網站造成了損害,直接導致了網站停用的結果,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應當賠償。但網站的損失怎樣去量化,網站也沒有舉出證據;而且,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也沒有關于黑客攻擊網站造成損失的量化辦法,暫時屬于法律空白。所以,法院判決劉志江象征性地賠償旅游新聞網1元錢。
昨日上午,剛剛領到判決書的網站CEO林念平接受了記者采訪。林念平說,雖然法院最后判決黑客象征性賠償1元錢,與網站起訴標的1萬元差距很大,但網站還是感到滿意?!爸匾氖俏覀兊暮戏嘁娴玫搅朔傻目隙ǎ诳偷腻e誤行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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